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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批的《腾意新型环保装备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技术评估意见,经研究后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位于安徽省蚌埠市经开区智能制造产业园10号厂房,建设一条环保装备生产线,建成后可年产环保装备100套。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下料粉尘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处理后,由18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抛丸粉尘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处理后,由18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喷漆、晾干废气、危废库废气收集后,经“滤袋+三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8m高排气筒DA003排放。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烟净化”处理后,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项目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苯系物、二甲苯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中其他涉表面涂装工序的工业排放限值要求;二甲苯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项目生活污水排放执行蚌埠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噪声源主要为激光切割机、折弯机、风机等设备,通过减振、厂房隔声、选用低噪声设备等措施降低噪声对环境的影响。项目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布袋尘器收集粉尘、废布袋、废料、焊渣、废焊丝、废钢丸等一般固废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定期交由物资回收单位处置。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油漆、稀释剂包装桶、废滤袋、废活性炭、废切削液、废切削液桶、废液压油、废液压油桶、含油金属屑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库,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执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中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
(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报告表中要求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喷漆房、危废间等重点防渗区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车间其他区域、化粪池等一般防渗区应采取一般防渗措施。按照《报告表》中关于地下水、土壤防渗的设计要求落实重点防渗区防渗措施,确保不发生渗漏现象。
(六)项目运营期间,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七)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和环境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强化固定污染源和无组织排放源管理,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落实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
******消防、应急材料,做好生产过程环保设施与风险防范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做好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防止出现环境事故。制定完善突发事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按规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环境风险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你单位应按照要求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五、项目实施中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及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六、《报告表》批准后,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请蚌埠市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管理工作,确保项目按《报告表》及批复要求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DMYB7Y9U)
2025年7月29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