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你单位国瑞嘉康平原200MW/400MWh储能示范工程临时使用土地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位于三唐乡刘屯村集体土地0.0591公顷,其中农用地0.0541公顷(其中耕地0.0425公顷、沟渠0.0104公顷、坑塘水面0.0012公顷)、建设用地0.005公顷,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用途为施工便道(0.0591公顷)。
二、本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使用期间,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不得改变土地位置、范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对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单位要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五、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三)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及时完成土地复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垦质量;(四)申请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资源局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