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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福建统艺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三期工程项目(重新报批))-审批信息

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福建统艺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三期工程项目(重新报批))-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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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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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三期工程项目(重新报批)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5年8月12日-8月18日(5个工作日)。

******有限公司三期工程项目(重新报批)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辋川镇后许村半埭岸315号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项目位于惠安县辋川镇后许村半埭岸******有限公司原辋川第一盐场的厂房。本项目年产EPS装饰构件8万平方米、广告制品加工7万平方米、印刷制品加工11万平方米及PVC线条30******有限公司三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批复文号:泉惠环评******有限公司三期工程项目。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惠安县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污水严格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惠安县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2.泡沫切割、激光切割、印刷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排放从严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1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排放标准;熔融挤出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水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氯乙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排放标准限值(排放速率按从严50%执行),臭气浓度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排放标准。

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1h平均浓度值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2标准,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标准限值规定具体标准限值;厂界颗粒物、氯化氢和氯乙烯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排放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3排放标准。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EPS泡沫边角料、废包装材料、PVC板、亚克力板废料及金属废料收集后由相关单位回收;清洗废水沉淀污泥回用于生产;废活性炭、UV油墨空桶、水喷淋浓缩液、沾染油墨废物及废UV灯管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具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及移动式除尘器收集粉尘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有限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36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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