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JXSJ-2025-35
二、项目名称:******医院)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4-22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店子镇张刘村45号东一间
被投诉人:******有限公司
地址:嘉兴市会展路207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浙江省平湖市林埭镇天吉路113号
五、基本情况
******医院)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JXSJ-2025-35)(以下简称“本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7月2日受理。经审查:
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预算金额为877.23万元。被投诉人受采购人委托,于2025年4月2************委员会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有限公司由于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节能************有限公司91.81分,为第一中标候选人,6月11日,被投诉人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一款“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及第十一条第一款“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之规定,本案中,投诉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不属于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有效供应商。投诉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但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对认定其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的行为依法提出质疑、投诉。如果认定其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之后的评审活动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其与符合性审查之后的评审活动、采购结果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备对符合性审查之后的评审活动、采购结果提出相应质疑、投诉的资格。故本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条件。关于投诉人所反映的问题,本机关已经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将同时函告。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2025年08月09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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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政采投〔2025〕8号.pdf (139.3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