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城乡垃圾收集处理与资源化综合利用体系建设项目(一期)(项目名称)设备(材料)采购标段补遗(一)
致各潜在投标人:
泸县城乡垃圾收集处理与资源化综合利用体系建设项目(一期)(项目名称) 设备(材料)采购标段补遗如下:
1.招标文件中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3.2.1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中标价为含税价,投标报价时统一按13%的增值税率计算投标报价,实际履约时若未开具13%的增值税专票,按实际开票税差在合同金额款项中予以扣除。”修改为:“中标金额为含税价,投标报价时统一按13%增值税率计算投标报价,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履约时若未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实际税率开票税差影响的税额支出在合同金额款项中予以扣除。”
2.招标文件中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合同中标金额的10%。”修改为:“乙方(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日支付合同中标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完成后(五方验收)且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甲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若乙方存在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按实际损失扣除相应金额,剩余部分无息退还给乙方。”
3.其他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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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