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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镀铬生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2207-340361-04-01-954468)收悉。项目租赁蚌埠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电镀园区)E2#3层东区。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建设2条镀铬生产线,同时配套建设公辅设施、环保处理设施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意见和建设项目环评审查协调小组意见,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严格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关要求,颗粒物执行《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4811-2024)中相关要求,防止施工扬尘污染和噪声扰民。
(二)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各类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的设备维护和管理,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喷砂、打磨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电镀线退镀槽设置“负压顶吸+侧吸”的措施收集碱性废气,收集后通过酸碱喷淋塔处理再经排气筒高空排放;电镀线镀铬槽设置“负压顶吸+侧吸”的措施收集铬酸雾废气,收集后通过“网格凝聚回收+还原吸收法”处理,再经排气筒高空排放。各外排废气按《报告书》中所列的各项标准和要求限值执行,并按相应规定规范设置各排气筒。
加强生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各环节废气的无组织排放,确保各类污染******居住、教育、医疗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三)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排水实行“雨污分流、污污分流”,污水处理实行“分类收集、分质处理”。项目产生的混合废水、含铬废水、酸碱废水分别经单管进入电镀园区集中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后的废水满足安徽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966-2024)表1间接排放标准及蚌埠高新区工业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等要求后,通过专用明管接管至蚌埠高新区工业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直接进入电镀园区集中污水处理站处理。按《报告书》等相关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系统及自控阀门,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中心联网。
(四)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实行分区防渗,废水收集排放管网、电镀生产区和危废暂存间等划为重点防渗区域,严格按照不同等级的防渗规范要求进行防渗处理。建立完善的地下水监测制度,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和检漏、应急抽水系统,开展定期监测,严防地下水和土壤污染,一旦出现地下水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办法,避免对周边地下水环境敏感保护目标和土壤造成不利影响。
(五)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厂区绿化,采取消音、隔声、吸声、减振等措施进行噪声治理,确保厂区园区西、南边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园区东、北边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a类标准。
(六)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槽渣、废槽液、化学品废包装材料、废机油等为危险废物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规范暂存并交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普通废包装物、废喷砂、废纯水制备滤材等按有关规定合理规范处置。高度重视各类固体废物的特性和相容性,避免不相容的固体废物混合产生不良后果。
(七)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应急措施,重点做好生产装置区、危化品仓库、危险废物暂存间、管线及污染防治措施等场所环境风险防范工作,严防泄漏事故发生。按《报告书》等相关要求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水池和初期雨水池,生产车间设置导流渠,建立事故废水收集、处理设施监测和预警系统,在污水总排口及雨水排口设置切断装置,确保初期雨水、事故废水得到全部有效收集处理,防止事故情况下事故废水直接进入污水处理厂和周边地表水体。
加强化学品环境风险管理,按要求进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认真做好本项目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使用和储存工作,建立化学品环境管理台账和信息档案。加强危险源的设备检修、维护以及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在运行中全面落实;投入生产前进行应急培训并开展事故模拟与应急演练检验,生产过程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杜绝和防范环境风险和事故排放。
(八)提高管理运营水平,加强非正常工况的环境保护工作,对非正常工况制定污染治理应急机制并落实相应的防治措施,制定完善的检维修操作规程,进一步降低开停车等非正常工况发生频次及污染物排放,杜绝非正常及事故排放。一旦出现事故或发现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应立即采取包括停止生产在内的必要措施,及时清除污染,防止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九)进一步优化工程和环保设计,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企业清洁生产指标应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十)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建立完整的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强化污染源管理,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落实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项目实施后最终排入外环境的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十一)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将批准的《报告书》中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按照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载入排污许可证。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四、项目实施中应提高设计和管理水平,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风险防范措施应一并落实。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五、《报告书》经批准后,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拟采用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请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项目按《报告书》及批复要求设计、施工和投入生产。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DNUXJR7C)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3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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