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处市政街巷零星维护施工和监理采购项目磋商公告
******有限公司受******办事处委托,对******办事处市政街巷零星维护施工和监理采购项目的工程和服务进行竞争性磋商,现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磋商。
1、项目编号:ZLZBCS******
2、采购项目内容及技术、服务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磋商内容及要求。
3.采购内容及要求:
采购标的一览表
采购包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技术、服务要求 | 采购预算暂估金额(元) | 数量 | 服务期 | 所属行业 | 磋商保证金(元) |
1 | 1-1 | 数字城管案件、12345诉件,应急抢修等零星维护项目 | 采购包1:服务内容:成交供应商需处理数字城管平台和12345平台反映的市政街巷零星维护等;其他内容详见第三章磋商内容及要求。 | 388000 | 1项 | 1年 | 建筑业 | 5800 |
1-2 | 破路修复项目 | 194000 | ||||||
2 | 2-1 | 数字城管案件、12345诉件,应急抢修等零星维护项目监理服务 | 12000 | 1项 | 1年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180 | |
2-2 | 破路修复项目监理服务 | 6000 |
进口产品,不适用。
节能产品,适用本项目,按照财库[2019]19号文所附品目清单执行。
环境标志产品,适用本项目,按照财库[2019]18号文所附品目清单执行。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小型、微型企业,适用于本项目。监狱企业,适用于本项目。促进残疾人就业,适用于本项目。信用记录,适用于本项目,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供应商针对“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可自主提供证明材料,未提供该证明材料的不视为响应无效。(2)查询结果的审查:①由磋商小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并打印供应商信用记录(以下简称:“磋商小组的查询结果”)。②因上述网站原因导致磋商小组无法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的(磋商小组应将通过上述网站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时的原始页面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视为查询结果未存在供应商应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的信息。③若此项规定与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部分有矛盾的,以此项规定为准。④查询结果存在供应商应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信息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采购包1:设置专门采购包
面向的企业规模:中小企业
预留形式:设置专门采购包
预留比例:100%
采购包2:设置专门采购包
面向的企业规模:中小企业
预留形式:设置专门采购包
预留比例:100%
5.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5.1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采购包1、采购包2:
序号 | 资格审查要求概况 | 评审点具体描述 |
1 | 资格承诺函 | 本项目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说明:①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若不提供本承诺函的,应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③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
2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非中小企业的将被拒绝,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若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行业与采购文件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不一致,则不予认定为中小企业。 2、供应商******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项目采购包1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本项目采购包2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
3 | 采购包1其他资格条件 | 1、供应商须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复印件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2、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贰级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须提供证书复印件、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由供应商为其缴纳社保证明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
4 | 采购包2其他资格条件 | 1、供应商须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2、供应商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应具备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注册专业要求为市政公用工程),且为本企业在岗人员。【需提供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由供应商为其缴纳社保证明】。 |
5.3是否接受联合体形式的响应磋商:采购包1、采购包2:不接受。
※根据上述资格要求,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相关规定和资料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和磋商文件第五章。
6.1获取时间:2025年5月30日至2025年 6月9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未在规定时间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将失去报价资格。
6.2获取地点及方式:******有限公司【******街道五一北路171号新都会花园广场1703】;方式: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办理报名手续,可任意选择以下(1)或(2)方式中的要求进行办理。(1)直接至代理机构办理的,须至代理机构填写填写《招标(采购)登记表》; (2)潜在供应商也可通过邮件进行报名的,************银行账号:************5132)及本公告的要求进行报名,并将填写的《招标(采购)文件购买登记表》及付款凭证上传至邮箱(邮箱:******),报名材料无误后方能获取磋商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将失去投标资格。竞争性磋商文件售出一概不退。******有限公司不对邮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延误或丢失负责。
7、磋商文件售价
磋商文件售价2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如需邮寄,邮寄费50元。
8、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首次响应文件应于2025年 6 月 10 日 上 午 09 : 30 (北京时间)之前提交到******街道五一北路171号新都会花园广场1703【******有限公司】,逾期收到的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将被拒收,并将其原封不动地退回供应商。
9、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地点
9.1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5年 6 月 10 日 上 午 09 : 30 (北京时间)
9.2响应文件开启地点:******街道五一北路171号新都会花园广场1703【******有限公司】。
10、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10.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10.2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10.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11、质疑
11.1参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11.2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须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11.3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1)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书面方式;
(2)接收质疑函的联系部门:招标部;
(3)接收质疑函的联系电话:0591-******;
(4)接收质疑函的通讯地址:******街道五一北路171号新都会花园广场1703
12、发布公告的媒介
有关本次竞争性磋商的相关信息(包括磋商文件若有修改)都将在指定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请潜在供应商随时关注相关网站,以免错漏重要信息。
福建省国资采购平台:******/
13、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办事处
联系人姓名: 吴兆武
电 话:0591-******
地 址: 福州市台江区同德路长寿支路3号
14、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 ******有限公司
地 址:******街道五一北路171号新都会花园广场1703
邮 编: 350001
电 话: 0591-******
联系人: 俞荣梓、张萍、吴碧珍
电子信箱: ******
注:开具发票要求(开票信息发至邮箱:******)
①标注项目名称、开具什么类型(磋商文件费用/招标代理服务费)发票及开票金额并提供相关费用汇款凭证。
②提供开票信息及发票接收邮箱;统一开具电子发票。(开具发票信息接收邮箱:******)
15******银行账号
开户名称:******有限公司
******银行:******有限公司福州城东支行
银行账号: ************5132
******有限公司
2025年 5 月 30 日